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制定或者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