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指导和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将设立情况报所在地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将设立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