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将设立情况报所在地司法所备案。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将设立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