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产生。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委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