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产生。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委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