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Chapter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Article 11In force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产生。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委员。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