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