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保障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