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