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保障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