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将农村垃圾运输到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二)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三)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丢弃、抛撒垃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