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专业企业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