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处置垃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