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提倡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助、垃圾分类回收、建立村(社区)有毒有害废弃物便民回收中心或者制定激励政策等措施,引导、鼓励企业、个人以提供资金、商品、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与减量。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