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负责清扫责任区内的垃圾,并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投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