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提倡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助、垃圾分类回收、建立村(社区)有毒有害废弃物便民回收中心或者制定激励政策等措施,引导、鼓励企业、个人以提供资金、商品、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与减量。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