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负责清扫责任区内的垃圾,并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