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反馈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