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的监督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