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反馈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