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