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声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