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著名商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