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