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集体协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经集体协商的;(三)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四)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