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集体协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经集体协商的;

(三)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

(四)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