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应当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