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六)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对异议部分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方面代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