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