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3 信息化工程建设Article 17Repealed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