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选用,选用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