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监事会主席和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