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