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线第九条有效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相应深度的城市绿线。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