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按照规划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预留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散生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