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开放其附属绿地,增加城市绿地公共空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