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城市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