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