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存储,用于补建、恢复和增加绿地。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