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敷设管线距树干外缘未达到规范要求距离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敷设,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