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除生产绿地以外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