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