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地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地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