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理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