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护、合理避让古树名木。确实不能避让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迁移申请,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