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敷设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敷设供热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点五米。确实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避让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