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