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对树木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