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地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树木生长影响电力、通讯、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树木修剪,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养护主体或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