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地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养护实施单位或者养护人员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