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地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申请的,养护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修剪。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